王大珩奖学金条例

发布时间:2022-08-11 阅读次数:20183

王大珩奖学金条例

第一条 宗旨

为促进我国光学科技事业的发展,激励我国从事光学与光学工程领域的青年学生奋发向上,创新进取,特设立王大珩奖学金。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王大珩教授出资在中国光学学会设立基金,并得到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与注资,使基金得到进一步扩大。基金专款专用,用于王大珩奖学金的评选和颁发。

第二条 评选范围 

每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30人,每人奖金税后5000元。奖励对象为具有光学、光学工程及相关学科博士点的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的学生,须由所在单位组织评选推荐。中国科学院大学(含中国科学院研究所)推荐名额总数不超过3人,其他单位推荐人数不超过1人。

第三条 评选条件

年龄在32岁以下,具有光学、光学工程及相关学科博士点的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的本科生或研究生(含本年度毕业生),热爱祖国,品德端正,身心健康,学习成绩优异,有创新、进取、团队精神,在科研或教学实践活动中做出创造性成绩,有志为中国光学事业做出贡献。申请者应是中国光学学会会员。

第四条 申报办法

由推荐单位自行组成评选委员会进行评选推荐,评选委员会不少于5人。评选结果及申请表一式4份与相应附件(代表性论文、科技报告、科研与教学实践参赛获奖证书,其它反映成果、学习能力、综合素质的重要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一式1份,于评选通知所规定日期前报送中国光学学会科技创新奖-王大珩光学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王大珩光学奖评选委员会”。

上报材料时,推荐单位的评选小组组成成员名单应同时报学会办公室备案。若有自己直接指导课题的研究生申请,导师须回避。

上述材料汇总后由王大珩光学奖评选委员会进行评选,在当年底前公布评选结果,颁奖地点固定在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且授奖前须征得授奖对象的同意。

第五条 评选组织工作

由王大珩光学奖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组织工作,评选委员会受中国光学学会领导,并向学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评选委员会主席由中国光学学会理事长担任,评选委员会委员组成由评选委员会主席提名,中国光学学会常务理事会确定。

办事机构负责人由评选委员会主席指定中国光学学会1名副秘书长担任。

第六条 异议处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候选人如有异议,在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内可向中国光学学会秘书处提出。逾期提出的异议,除属项目弄虚作假、剽窃成果或成果有原则性错误等异议外,不予受理。

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中国光学学会秘书处负责及时向王大珩光学奖评选委员会提交异议,由评选委员会组织处理,并根据调查与被异议对象的申辩等过程,给出明确处理意见。处理结果须由王大珩光学奖评选委员会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如由于情况较为复杂,不能在异议期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得出结论与处理意见的,被异议对象暂时搁置本年度评选资格。

学会负责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

对已批准的获奖人,如发现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技术成果等严重问题,中国光学学会将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及奖金,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附则

本条例自中国光学学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本条例解释及修改权属中国光学学会。

 

 

制定说明:

根据2023320日科技部关于印发《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学生奖不在科技成果奖励范围内,故将原王大珩光学奖学生奖设置为王大珩奖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