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学学会科技创新奖评选条例(2024)
发布时间:2022-08-12 阅读次数:19972
为激励我国在光学、光学工程学科及其相关学科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促进我国光学事业发展和人才培养,中国光学学会设立中国光学学会科技创新奖,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结合光学、光学工程学科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技创新奖面向全国光学行业,主要奖励在光学、光学工程学科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第三条 坚持“谁办奖、谁负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参评的成果应由单位保密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认真审查,并盖章确定其内容不涉密,且可在互联网上公开评审并公示。
第四条 科技创新奖评选遵循“公开、公正、科学、择优”及“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五条 奖励资金主要来源为两家固定单位非财政性经费赞助,分别为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育基金会。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评选标准
第六条 科技创新奖下设5个子奖项,分别为:王大珩光学奖、郭光灿光学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第七条 奖励范围与对象
参选人须为学会会员,参选项目不包含国防项目和保密项目。
王大珩光学奖:
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最多四个名额,其中至少包含一个女科技工作者名额,主要授予在光学与光学工程有关学科领域研究有突出的创新成果,在国内外刊物发表了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在工程技术上有突破性创造,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工作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8岁)。
郭光灿光学奖:
每年评选一次,设奖等级分为一等奖、二等奖;每年评选出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主要授予具有国内光学、光学工程及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科技工作者,在理论、方法、技术等方面有显著创新,取得重要突破,达到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年龄不超过32岁。
自然科学奖:
每年评选一次,设奖等级分为一等奖、二等奖;每年评选出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主要授予在光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项目: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以及在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并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主要论著已公开发行或出版二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应用。
技术发明奖:
每年评选一次,设奖等级分为一等奖、二等奖;每年评选出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授奖对象为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项目: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三)经实施,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且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两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的技术发明成果,在未获得行政机关审批之前,不得参加评选。
科技进步奖:
每年评选一次,设奖等级分为一等奖、二等奖;每年评选出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授奖对象为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在技术上有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显著。成果经过两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或改善民生作用明显。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民生的改善具有重大作用。
第八条 等级评定标准
王大珩光学奖无等级设置。
郭光灿光学奖等级评定标准:
(一)一等奖。选题为本学科前沿,具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在理论或方法上有较大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总体水平达到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二)二等奖。选题为本学科前沿,具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在理论或方法上有一定创新,取得重要成果,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自然科学奖等级评定标准:
(一)一等奖。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广泛引用和应用,对推动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发展,或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二)二等奖。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大量引用和应用,对推动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发展,或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对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技术发明奖等级评定标准:
(一)一等奖。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已获发明专利,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已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二)二等奖。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较大技术发明,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已获发明专利,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已产生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对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科技进步奖等级评定标准:
(一)一等奖。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已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二)二等奖。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接近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已产生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对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三章 组织管理程序
第九条 科技创新奖评选工作在中国光学学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设立各子奖项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的学术性工作。评选委员会主席由中国光学学会理事长担任,委员会委员由中国光学学会常务理事会确定,委员会秘书长负责人由指定的中国光学学会副秘书长担任。
第十条 申报及推荐渠道。
王大珩光学奖由两位不同单位的教授级专家推荐,每位专家推荐不超过2人。
郭光灿光学奖通过单位和专家推荐渠道申报,包括:
(一)单位推荐:由国内拥有光学和光学工程及其相关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推荐单位组织申报。每个推荐单位推荐1名候选人;
(二)专家推荐:中国光学学会会士或理事可联名两位专家推荐1名候选人。每位会士、理事与专家只能推荐1人。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通过单位和专家推荐渠道申报,包括:
(一)国内从事光学和光学工程及其相关领域研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
(二)学会专委会;
(三)地方光学学会;
(四)学会团体会员单位;
(五)两名光学和光学工程及其相关领域的院士或中国光学学会会士或理事联名推荐。推荐数量不限。
专家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申报成果主要在国内完成,截止评选当年1月1日成果应完成满两年以上。曾获得中国光学学会光学科技奖的项目,不能再次提名申报;往年参加过中国光学学会光学科技奖评审但未被授奖的项目,明确新增成果后,允许再次申报。
第十二条 评选程序
(一)经单位或专家推荐,申请者提交申报材料,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须提供答辩视频;
(二)专家通信评议,其中郭光灿光学奖采取打分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采取投票制;王大珩光学奖无通信评议。
(三)评选委员会现场/视频会议复评审定,采用无记名投票结果作为评选结果。其中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候选项目需参加复评会议答辩。
(四)初步评选结果公示,接受并处理异议;
(五)最后评选结果报中国光学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并由学会理事长批准公布。
第十三条 表彰奖励
科技创新奖入选名单由中国光学学会公布,并在全国光学大会等国内/国际性学术会议上举行颁奖仪式,为入选者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授奖前应征得拟授奖对象的同意。
王大珩光学奖奖金每人税后10000元;郭光灿光学奖一等奖奖金每人税后10000元、二等奖奖金每人税后5000元;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无奖金。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候选项目和候选人如有异议,在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内可向中国光学学会秘书处提出。逾期提出的异议,除属项目弄虚作假、剽窃成果或成果有原则性错误等异议外,不予受理。
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中国光学学会秘书处负责及时向科技创新奖评选委员会提交异议,由评选委员会组织处理,并根据调查与被异议对象的申辩等过程,给出明确处理意见。处理结果须由评选委员会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如由于情况较为复杂,不能在异议期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得出结论与处理意见的,被异议对象暂时搁置本年度评选资格。
学会负责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对已批准的奖项,如发现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等严重问题,中国光学学会将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根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学会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奖项评选情况。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中国光学学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修改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国光学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