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学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办法

发布时间:2023-01-06 阅读次数:18105

中国光学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行业科技创新,加快相关领域人才培养,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增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密切结合,同时规范中国光学学会(以下简称)开展的光学科技成果评价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等相关要求,结合中国光学技术领域学术及产业成果创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举办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是指对单位(组织)或个人完成的具有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和应用前景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等成果进行论证和评估,根据成果不同类别设置不同的评判维度及指标,最终根据事实给予成果客观评价。

第三条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是促进科学技术资源配置优化,提高科学技术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学会遵循“目标导向、分类实施、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评价工作。被评价方应充分尊重科学尊重事实,向评价人员展示实际成果,杜绝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评价人员选自光学领域科研机构人员,高校学者,企业技术专家等。除光学领域专家外,根据不同成果类别还会邀请经济学家、管理类专家、其他资深行业人士和产品使用者参与评价工作。评价专家团队应具备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判断能力,熟悉被评价内容及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指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主要包括基础研究类、应用技术类、软科学研究类三种类型。

基础研究类成果是指在光学基础研究范畴内,洞察自然现象、特征和客观规律的过程中发现新的原理、提出的新观点、创建的新理论等。此类成果以做出重大发现和重大创新,以及提出新机制、新理论等成绩的科学水平、科学价值作为评价重点。以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代表性论文及被引用等情况作为评价的重要参考指标。

应用技术类成果是指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开发和应用推广中取得新技术,研发新产品,获得自主知识产权,促进生产力水平提高,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提升的成就。以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指标、投入产出比和潜在市场经济价值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参考指标。

软科学研究类成果是指为解决各种复杂的自然现象和社会问题提供的目标规划、政策原则、发展战略及组织管理等决策依据。应以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和意义、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以及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作为评价重点。以软科学研究成果的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经济和社会效益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三章 评价的形式及程序

第五条 由单位(组织)或个人作为委托方向学会提出评价申请,提交《申请评价单位承诺书》《评价申请表》等材料。学会初审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委托方回复,对属于评价范围、符合评价条件的,进行评价受理并按要求进行成果归属公示;对不属于评价范围、不符合评价条件的,不予受理。评价个人科技成果需由地方光学学会、专业委员会或学会会员单位推荐。

第六条 经受理的评价申请,由被评价方根据成果评价资料清单准备评价所需的资料,一般包括项目计划任务书,研究报告和技术报告,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查新报告,专利证书,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用户使用证明,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报告,被评价方认为可供评价参考的其他技术资料。除规定资料外,学会将告知被评价方准备评价专家组认为必需提供的其他参考材料。除研究报告、查新报告等必要材料外,不同类型成果呈现方式具有较大差异,资料清单只作为参考,学会不做硬性要求,但学会将对委托方递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材料缺失较多无法支撑评价工作的被评价方要求其补充材料,所有资料应配合成果项目评价工作及评价专家要求。

第七条 经资料审核完毕后学会与委托方签订评价合同,约定有关评价的要求、完成时间、评价形式和费用等事项。

第八条 评价的主要方式为会议评价,可分为线下和线上两种。根据成果不同呈现方式,选择合适的评价方式。为了获得更细致客观的评价结果,必要时可组织评价专家团队在评价会议前进行现场调研。评价专家组委员会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一般情况下专家遴选工作由学会独立完成,若评价内容具有特殊性,可由委托方推荐相关领域专家,经学会研究加入评价专家组。原则上专家组成员不应出自同一单位或与被评价方有利益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评价公正性和结果真实性的其他关系。

第九条 会议评价首先由被评价方进行成果情况阐述,随后专家委员会就阐述内容和资料情况进行质询讨论环节。评价过程中,每位专家均须独立提出评价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讨论,会议形成评价结论。学会根据评价结论编制科技成果评价报告,并将每位专家的评价咨询意见作为附件,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时间移交委托方。

第四章 评价报告

第十条 评价报告是学会以书面形式向评价委托方呈现评价工作整体情况和评价结论的正式陈述。

第十一条 评价报告应当有评价负责人和评价咨询专家的签字,加盖中国光学学会公章,同时对评价报告的每一页跨页盖骑缝章。

第十二条 评价报告内容一般包含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委员会、评价专家的名称或名单,被评价方名称,评价目的、对象及内容,评价原则、方法及标准,评价程序,评价结果,合同约定或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三条 评价结论中原则上不使用“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首创”“填补空白”等敏感性抽象用语。评价结论可分为分项结论和综合结论。

第十四条 评价结论属于咨询意见,仅供使用者参考。依据评价结论作出的决策行为,其后果由行为决策、实施者承担。

第十五条 在征得委托方和成果完成者的同意后,评价结论和评价专家的名单一般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评价工作守则及管理

第十六条 参与评价工作的有关各方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保证科技成果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评价专家应严格按照《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开展评价工作,如违反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对被评价方在评价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或其他违规行为的一经核实,学会将停止评价流程并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委托。已经完成评价的,学会应当予以撤销评价报告,并及时在中国光学学会官网等媒体公示,按照国家关于科研诚信管理的规定和管理部门的相关诚信要求,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回避原则。与被评价方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其他关系的评价专家不能参与评价。已遴选出的,应主动申明并回避。被评价方可以按规定提出一定数量建议回避的评价专家,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参与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当尊重被评价方成果产出,重视评价相关支撑材料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评价申请不予受理。

第六章 评价费用

第二十二条 学会组织开展的科技成果评价属于技术服务,可适当收取一定的评价费用,但须始终坚持非营利和服务行业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评价费用应符合国家、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国家、当地物价部门没有规定的,由委托方与学会协商,根据评价工作的复杂程度和实际需要以合同形式约定。被评价成果的评价结论与评价费用没有关联关系。

第二十四条 对所聘请的评价专家,由学会按照实际工作量发放技术咨询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光学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