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学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1-06 阅读次数:1849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国光学学会(下称“学会”)团体标准工作,服务光学行业发展及标准化改革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印发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法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是根据行业发展、市场和创新需求,通过快速、灵活的市场化工作机制,汇集会员及行业自主创新、科技进步和行业自律成果,组织制定和发布的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团体标准的立项、编制、推广实施、复审等管理工作。与其他社会团体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其有关管理工作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相应社会团体标准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会团体标准化工作接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管理,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示,并遵守国家关于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等要求。
第五条 团体标准应与现行有效光学领域技术标准相协调,其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和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会常务理事会是团体标准化工作领导机构,以召开学会常务理事会的形式决策团体标准化工作的重大事项。学会秘书处(标准化工作办公室)是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学会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是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咨询组织。团体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是主编单位,参与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是参编单位。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团体标准战略发展规划;(二)审定团体标准有关规章制度;(三)审定团体标准报批材料;(四)审定团体标准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标准化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组织起草团体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制度,构建和维护团体标准体系;(二)受理团体标准的申请,负责团体标准立项、编制、推广实施、复审等阶段的具体管理工作;(三)确定团体标准的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四)组织开展团体标准的相关技术研究;
(五)组织开展团体标准国际化工作;(六)组织推荐、申报团体标准的相关奖项;(七)组织开展团体标准与政府主导制定标准的相互转化工作;(八)负责团体标准的解释工作。
第九条 技术委员会在本专业领域内的主要职责:(一)提出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二)提出团体标准的编制建议;(三)指导团体标准的编制工作;(四)负责团体标准的技术内容及外文译本的审查;
第十条 主编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组建编写组,落实参编单位分工与保障措施;(二)组织开展团体标准的编制;(三)全面负责团体标准编制的质量、进度;(四)按照相关要求,协助开展团体标准的解释;(五)跟踪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参编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所承担编制内容的质量;(二)协办标准编制过程中的研讨、咨询等具体工作;(三)落实主编单位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标准编制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在编制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编号、发布等。
第十三条 标准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团体标准提案,提案所需的文字材料包括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和标准初稿等。
第十四条 标准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提案进行初审,通过审核的提案组织立项论证。立项论证会专家组由技术委员会委员或相应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5人。立项论证会应形成明确的论证意见,包括是否同意团体标准立项、团体标准初稿框架及章节结构是否合理以及主编单位是否合适等。主编单位应是本专业领域内具有领先技术水平的法人单位,并具备团体标准编制所需的人员、设备、资金等相关条件。
第十五条 通过论证的团体标准提案,其有关信息应在学会官网公示15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学会批准立项。
第十六条 主编单位应根据立项要求成立编写组并组织起草工作,形成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等征求意见材料。
第十七条 征求意见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一)标准化工作办公室发文定向征求意见,同时在学会官网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二)主编单位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处理,形成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等送审材料。征求意见的周期不少于30天,必要时应附专题或验证报告。
第十八条 审查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一)标准化工作办公室组织召开送审稿审查会;(二)主编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送审材料,形成报批材料。(三)专家组由技术委员会委员或相应专家组成;(四)专家的遴选应遵循回避原则;(五)专家组成员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7人。对送审稿的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应不少于专家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九条 通过审查的团体标准送审稿,由编写组根据会议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报批材料,并报审查会专家组相关专家确认,直至合格;未通过审查的,退回编写组修改至合格。
第二十条 报批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一)组织体例格式复读、英文翻译审查;(二)在学会官网公示报批稿,公示期为7天;(三)召开常务理事会审定报批稿;(四)对通过审定的团体标准履行发布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主编单位应妥善保存团体标准编制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建立相应档案。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的著作权归学会所有。
第四章 推广实施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由学会的会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学会的有关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发布后,应及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团体标准的名称、编号、发布文件等信息。适时公开团体标准的全文或主要技术内容。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要求的团体标准,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二十六条 推动各部门、各地方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投标等工作中应用团体标准。鼓励各有关单位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动实施效果好、具有推广价值的团体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推进团体标准与国外标准间的互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本会反映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举报、投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对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本会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标准复审与修订
第二十八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标准化工作办公室提出团体标准复审申请并填写团体标准复审申请表。
第二十九条 标准化工作办公室对确有必要进行复审的团体标准,组织技术委员会或相关专家对复审材料进行审查并投票表决,提出标准继续有效、修订、废止、转化等意见。表决时需填写团体标准复审投票单。复审结论必须有复审专家的3/4以上意见一致方为通过。
第三十条 复审结论须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专利事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团体标准编制的任何阶段,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编写组应注意标准编制中可能产生的专利问题,避免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
第三十二条 对于团体标准编制过程中涉及专利的,原则上应参考国家的相关标准或文件要求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应及时向标准化工作办公室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提供相应专利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如实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团体标准相关工作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一)主编单位、参编单位自愿筹集;(二)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资助或赞助;(三)其他合法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会的财务管理有关要求。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会中国光学学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