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中国光学学会会士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15-01-15 阅读次数:13418

中国光学学会会士条例
(试行)
(2015年1月10日由常务理事会通过)
 
    为表彰杰出会员对光学和光学工程发展及学会工作做出的卓越贡献,中国光学学会设立会士制度。根据中国光学学会章程,特制订本条例。

一、会士的条件
    在光学和光学工程领域取得突出成果,热心学会工作,具有正高级职称并有5年以上会员会龄的本会会员。

二、会士的提名
    会士候选人由两名会士或常务理事会提名,并填写《中国光学学会会士提名登记表》。经形式审核通过被提名人成为会士候选人。

三、会士的遴选
    首批会士由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产生。
    学会设立会士遴选委员会,负责会士的遴选工作。遴选委员会由会士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7-9名,任期4年。委员变动由秘书长提议并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会士遴选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确定的会士候选人进行评定。会士遴选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会士候选人必须获得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数方能当选。
    学会每年增选会士不超过10人。
    遴选委员会通过对会士候选人的评定后,需公示2周。若无异议,该候选人正式当选为中国光学学会会士(英文名称为 COS Fellow)。

四、本条例经2015年1月10日中国光学学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